在引发热议的Lasmos一案于2018年3月裁定之前,一家面临清盘呈请的公司如想驳回清盘呈请,该公司必须证明其与呈请人之间关于该债务存在基于实质性理由的真正争议。
在Lasmos案中,原讼法庭裁定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呈请应被驳回:
若存在例外情形,则搁置债权人的呈请可能更为适当。以下情形可能被视为例外:
2019年,上诉法庭在两起案件的裁决中考虑了Lasmos一案的认定方法。
在But Ka Chon诉Interactive Brokers LLC案 2中,基础协议中载有一项仲裁条款,且债务人的律师在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后曾向呈请人的律师致函,询问其是否收到接受仲裁通知送达的指示。
由于未满足Lasmos案中的第三项要求,债务人提出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在一审时被驳回。无论如何,法官认为债务人不存在真正抗辩。
上诉法庭驳回了债务人的上诉。尽管债务人已就仲裁通知的送达致函,但债务人既未跟进也未送达任何此类通知。在发出该信函之前,债务人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开始该仲裁。因此,该信函不是有意进行仲裁的适当通知。
虽然上诉法庭未被要求决定是否应在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中采用Lasmos案的认定方法,但上诉法庭确实对Lasmos一案的裁决持保留意见,认为这将大大限制债权人利用清盘呈请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定权利。
在之后的Sit Kwong Lam诉Petrolimex Singapore Pte. Ltd案3 中,上诉法庭驳回了债务人对破产令的上诉。
由于交叉引用各项协议的措辞不明确,该案仲裁条款被认为没有涵盖涉案债务。因此,法官不应行使其酌情权,搁置或驳回破产申请。无论如何,在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清楚地知道Lasmos一案,但并没有提到为启动仲裁程序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这一案件同样不满足Lasmos案的认定要求。然而,为了阻止未来债务人投机取巧试图援引Lasmos案的认定方法,上诉法庭引述了But Ka Chon案,并认为“如果债务人没有真正的仲裁意图,仅凭仲裁协议的存在就驳回或搁置破产申请是毫无道理的”。
鉴于Lasmos一案的裁决和上诉法庭后续的意见,可能值得考虑的是,在订立商业合同时是否要将仲裁条款纳入其中。例如,在贷款合同中,贷款人可能不希望遇到在借款人违约时必须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的麻烦。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仅仅存在仲裁协议并不能满足Lasmos案的裁定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有进行仲裁的真正意图。
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则Lasmos案之前的认定原则仍然适用,即如果存在基于实质性理由的真实争议,则清盘呈请通常将被驳回。然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如果存在仲裁条款,则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满足Lasmos案的认定要求的呈请一般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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