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破产有三个主要类型: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在此之前,中国的航空公司从未出现破产的情况,因为大多数航空公司都享有一定程度的国家支持。然而,在2021年1月29日,海航集团(海航集团是海南航空和香港航空等多家中国航空公司的母公司) 宣布其债权人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公告称,海航集团将“配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积极推进债务重整”,“支持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的重整有关法律(下文将进一步讨论)是中国破产法体系中相对较新的内容,是借鉴联邦破产法第11章的程序制定的。长期以来一直陷入财务困境的海航集团(HNA Group)的重整,将是对中国重整制度的一次重要而引人注目的考验。
重整: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的目的是为了使债务人及其债权人作出减轻或消除债务人的财政困难的安排,使其能够继续经营。重整期通常为11个月加1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重组方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如果一项重组计划影响到某一特定类别的债权人,只要该类别债权人的债权份额不低于该类别债权人总债权数额的三分之二,就需要出席债权人会议的该类别债权人的过半数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批准该重整计划后,该重整计划不仅对债务人及该类别的债权人(包括债权人会议上未投票赞成该计划的异议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同时,该重整计划也适用于全体债权人。自动中止申请从重组过程开始(见下文)。
在重组期间,法院将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事务,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以“占有债务人”的身份继续经营自己的业务。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时间资不抵债,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审查在重组前六个月内达成的交易或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
此外,管理人或债务人有权终止或继续履行重组前签订的现有合同,包括飞机租赁合同。如果管理人选择不终止飞机租赁,债务人将有权继续经营该飞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债务人是否经营该飞机,债务人都必须支付租约项下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项)。虽然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金(和其他金额)的索赔是否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索赔,但在实践中,通常预期应按此方式处理。
和解:此外,在结算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如何解决债务达成协议。与重组一样,解决程序的目的是拯救债务人,使其业务恢复到较稳定的财务基础。如果清算过程成功,那么它可以帮助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
然而,与重组不同的是,只有债务人本身(而不是其债权人)可以申请启动和解程序。债务人与有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和解协议。
清算:在没有希望拯救破产债务人的业务,因此重组或和解是不可能的(或失败)的情况下,债务人将被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清算。这是一个终局程序,清算程序涉及管理人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变现债务人的剩余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的资产及时编制破产资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务人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后,破产分配方案必须报人民法院批准。处分债务人财产,除债权人会议作出相反决议外,应当拍卖。
中国并没有关于航空公司破产的具体制度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租赁的飞机不属于破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租人的财产。因此,飞机所有者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从破产的中国承租人那里收回他们的飞机。此外,在有担保飞机融资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在破产程序期间,抵押权人就有担保的飞机享有优先于出租人所有权权益的权利。
是的。开普敦公约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28日的决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不能。虽然中国通过了开普敦公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公约的第五十四条(2)声明“公约任何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向法院申请的,债权人可获得的任何救济,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因此,尽管中国更广泛地接纳了开普敦公约的规定,自助救济在中国是不可用的。
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对使用IDERA的飞机进行注销登记。出租人和融资人应注意,即使IDERA已在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妥善登记,被授权方仍须向民航局提交法院命令,确认其有权收回该航空器。这种法院命令通常需要9个月加7天的时间才能获得,当事人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来强制对承租人进行实际收回。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在重整期间(见上文),有11个月加10天的自动中止期。在和解或清算期间,不存在暂停执行或类似的暂停执行。重整期间的自动中止是指:1.如果管理人或债务人授权中止租约的履行,债务人不能根据该租约支付租金;2.不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处理重整的破产法院除外);3.对债务人的任何预先诉讼程序暂停;4.未付债务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停止累积;5.在适用开普敦公约的情况下,见下文进一步的讨论,出租人和融资方不得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送达违约通知、终止租赁、申请保证金或收回其飞机。
如果飞机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出租人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措施,有担保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担保权益。否则,债权人必须等到重组期结束后才能兑现其担保或收回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开普敦公约,并根据《航空器议定书》第十一条作出了有关破产的声明,以通过“备选方案A”。因此,如果开普敦公约适用,且租赁物构成注册的国际利益,则管理人/债务人必须在60天等待期结束时归还飞机,除非所有的违约已得到纠正,并已承诺履行租约中的所有义务。出租人或出资人在等待期结束时收回飞机的权利,超过在中国境内任何重整过程中的自动中止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其担保或取回资产的任何要求,必须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如相关担保文件或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如果不遵守这些条款,法院将不支持取回的请求。存在一个例外情况,若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管理员)违反相关协议可能导致转移、破坏、灭失、明显破坏财产恢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债权人的取回请求,尽管债权人没有严格遵守先前商定的条款和条件。
迄今为止,中国未因COVID-19而对上述声明的适用情况做出任何改变。
是的。拥有飞机的MRO、机场或燃料供应商可以享有留置权,这将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权利。但是,航空器所有人可以向留置权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留置权人向其返还航空器。抵押权人应当知晓这种留置权将优先于抵押权人在航空器中的权利。
没有。
英文版/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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