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各国之间的文化及人员交流日益增多,各个国家或者不同法域之间的判决能否被对方承认与执行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另外在中国高净值人群海外移民和资产境外转移的情境下,大量涌现对被执行人境外资产的追偿的新需求,跨境承认与执行判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虽然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均比较谨慎,但是该种承认与执行的行为在推进跨境司法合作,节省诉讼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影响深远,一定是未来国际司法协作的新趋势。在本系列的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为大家讲述中美、中加、中英、中国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中新、中德、中澳、中韩等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跨境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境况及趋势。我们将列举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上述跨境承认与执行判决案件的真实案例,概况总结在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前沿司法观点及理论基础以及目前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发展趋势。下面我们将介绍中国与韩国两国之间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判决书方面的案例及适用情况。
早在1999年,韩国首尔地方法院即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潍经初字219号民事判决[1]。
基本案情:申请人崔某和被申请人尹某都是韩国籍公民。2009年11月6日,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后崔某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尹某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尹某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崔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审查青岛中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判决是否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是否存在韩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前提,以及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问题后,青岛中院裁定对该韩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2020年4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协外认17号民事裁定,这是继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首次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后,又一次依据互惠原则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2007年4月30日,彼克托美术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克托公司”)与上海创艺宝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签订了一份《许可合同》,约定彼克托公司授权创艺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其所开发并拥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美术式思维课程”及相关专有技术,并授予创艺公司利用该课程开设加盟店、销售产品的独家权利及许可证,创艺公司则支付彼克托公司相应的使用费。后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彼克托公司向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起诉[3]。
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受理该案件为“2011民合6992合同金”,并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1. 创艺公司向彼克托公司支付84万美元及利息;2. 创艺公司不得在自己的互联网主页、营业招牌、广告、印刷品、标牌等营业活动中使用“美术式思维”营业标志;3. 创艺公司从自己的互联网主页、营业招牌、广告、印刷品、标牌中去除第二项所指的营业标志。上述判决于2019年2月19日送达创艺公司,并于同年3月5日生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我国与韩国没有缔结或者参加有关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对涉案韩国判决应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也即韩国法院曾经适用互惠原则对我国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这表明根据韩国法律的规定,在同等情形下,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韩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据此可以认定中国与韩国存在互惠关系。同时,彼克托公司已提交了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及执行书的公证认证文件,可以认定该判决的真实性,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上海市一中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该涉案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确认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两个法律依据,其一是国际条约,其二是互惠原则。互惠原则,即对等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互惠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被认为包含两方面的涵义:事实上的互惠和法律上的互惠。事实上的互惠,即两国存在承认或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先例;法律上的互惠,即两国在法律上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且两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对等。
外国判决在韩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等同于判决效力的审判文书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才被得到承认:
1. 该外国法院的国际审判管辖权,根据韩国法律法规或者根据条约的国际审判管辖原则得到承认。
2. 败诉的被告根据合法的方法在充分的时间范围内接收了诉讼状或者与诉讼状有等同效力的文书,以及开庭日期通知书或命令,或者就算没有接收也参与了诉讼(接收并不包含公示)。
3. 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及诉讼程序,该生效判决的承认并不违反韩国的公序良俗及其他社会秩序。
4. 有相互保证或者韩国和外国法院所属国在生效判决的承认条件上不显著的丧失均衡且在核心点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韩国法院一定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1. 无法证明外国法院的判决书已生效。2. 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不符合韩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两国间若没有签订互惠条约或加入多边条约,现阶段依据互惠原则来解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是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中国和韩国都已加入了《纽约公约》[4],双方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问题上已达成了一致。但是相对于仲裁裁决而言,法院判决具有更强的司法主权的性质,所以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中国和韩国都没有签订相关的条约或是加入多边条约[5],因此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上,中韩双方主要依据相互间的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当一国以某国际法规范为依据,向其他国家主张权利时,那么这个国家本身也要受到该国际法规范的约束[6],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互惠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被认为包含两方面的涵义:事实上的互惠和法律上的互惠。事实上的互惠,即两国存在承认或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先例;法律上的互惠,即两国在法律上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且两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对等。
通过上述中国和韩国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案例可以看出,中韩两国在司法实践领域上已经逐步开展了更广泛地交流与合作。
[1](2019)沪01协外认17号。 [2](2018)鲁02协外认6号。 [3](2019)沪01协外认17号。< [4]《纽约公约》,即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家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中国和韩国均是《纽约公约》成员国。 [5]中韩之间虽然于2003年7月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该条约并没有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规定。 [6]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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